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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故意偷渡缅北参与电诈捞钱?如何防止有人借求救脱罪

近期,“国内人员被以高薪骗至缅北从事电诈”的报道屡见报端,受到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其中一些人的主观动机也受到质疑。有媒体援引一长期从事反电诈、境外劝返解救的警察的说法称,近年来陷入缅北电诈园区的人,多是自愿过去的,“回来就讲自己被骗。”

如何防止参与境外电诈者以被胁迫为由脱罪?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法学专家及律师进行分析解读。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从缅甸被押解回国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微信公众号 图


(资料图)

事实上,国内人员偷渡至缅北从事诈骗的例子并不鲜见。

据法制日报微信公号,8月15 日,贵州毕节中院二审宣判一起跨境诈骗案,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胜、胡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波,成立了采用层级化、模块化、制度化管理的诈骗公司后,从国内招募40余人,联系蛇头、支付偷渡费用,组织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波进行培训后,采取“杀猪盘”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经审计,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贵州等20余省、市8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有媒体报道称,一位长期从事反电诈、境外劝返解救的警察表示,近年来陷入缅北电诈园区的人,“绝大部分是自愿过去的,回来就讲自己被骗。”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记者此前在百度贴吧“出国吧”卧底时,发现贴吧里存在大量希望被带出国发财的“求职者”。其中,有一部分人明知电诈园区的风险,依然抱着侥幸或功利心理渴盼出国捞金。

报道称,在缅甸生活近10年、目前在缅甸经商的中国人A先生亦称,“不排除有些人抱着‘干票大的挣大钱’想法自愿去缅北,只是他们可能不知道去了那边完不成‘业绩’要挨打。回来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便说自己是被骗过去的。”另在仰光一家知名全球连锁酒店担任高管的B女士也持同样的观点:“大部分宣称自己被骗去缅北的人,其实是自愿的。”

如何防止一些诈骗分子自称遭遇骗局、胁迫滞留诈骗窝点,借机洗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诈骗分子假借遭遇骗局、被胁迫滞留诈骗窝点,借机洗白”,这种可能性有,但概率较小,因为能够让犯罪分子免于处罚的重点在于“是否被胁迫”,而“被胁迫”,不仅仅是根据伤情,还需由案件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等层层筛查,想证明绝非易事。

赵良善称,对于企图洗白的犯罪分子,需趁早打消念想,只要从事诈骗,或大或小,都会被追究责任,这是我国打击电信诈骗的态度,但如果确实能证明被胁迫,法律也会公正处理,钻法律空子只会将自己越陷越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亦认为,首先,可以从证据的角度来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例如在境外诈骗窝点当场抓获了行为人,而且查获的出勤表、工资表等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或者有同案被告人指证行为人在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参加诈骗犯罪,再结合行为人出境参加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客观记录,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明知所实施的诈骗犯罪的性质。

其次,可以从行为人在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在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中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或者招募、诱骗、利用多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并非基于胁迫而参加犯罪。

最后,应加强跨国司法协助,开展对诈骗犯罪的专项合作打击行动,从而减少我国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面临的阻碍,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行为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充分调动不同领域的社会资源,帮助他们在今后更好地回归社会,自觉远离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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