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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300138):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其他董事、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运营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决策程序合规。2023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交易金额未超过经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交易的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参考市场行情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了上年度向参股公司——河北晨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及利息。根据河北晨华业务需求,按照新审批的财务资助额度,向该公司提供了100万元资金,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运输业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的事项。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事项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牛翃、戴小枫、厉梁秋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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