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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被判刑


【资料图】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黄进东)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25000元,同时被责令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4100元,惩罚性赔偿金82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以食用为目的从陈某等人处收购中华竹鼠、华南兔、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其中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李某向陈某收购了103381元的野生中华竹鼠。李某将收购的陆生野生动物一部分用于其经营的农家乐,加工成菜肴后出售给客人食用,另一部分直接出售给方某等人。

2022年8月4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李某家里及其经营的农家乐中搜查到部分野生动物。经鉴定,查获中华竹鼠3只,华南兔5只,野猪肉4.5千克,银环蛇2条,乌梢蛇1条,黑眉锦蛇1条,均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4100元,生态修复费用4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李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直接导致涉案野生动物的灭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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